由于国内资本市场尚不成熟、容量相对较小,难以为企业提供完善的服务,目前我国A、B股证券市场的资本总量仅为日本证券市场的六分之一,中国的资本市场只有10多年的历史,有关资本市场的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
路线图计划的工作目标就是要为成长期、成熟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构建方便、快捷的上市渠道。在已颁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已经明确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的引导基金,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开发银行等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落实。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为创业投资机构提供高科技创业贷款,它的运作模式实际上形成了“母基金”运作模式。目前,已向16家风险投资机构发放高科技创业贷款12.3亿元,用于支持高科技企业,对扩大创业投资机构的有效投资资金,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起到了明显的带动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加紧制定对创业投资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增加对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发挥政府间科技合作的优势,继续深入开展与美国、英国、以色列、新加坡以及台湾地区等的国际合作,推动国际创业投资资本进入中国。整合科技资源,开放信息,加大国家科技计划与创业投资的衔接。
《公司法》和《证券法》修改之“效应”
深圳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副主任 张炯
新《公司法》、新《证券法》的实施为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于科技型企业提供了广阔空间。降低了企业发行上市条件:取消了连续三年盈利的要求,将申请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由5000万元降至3000万元;提高了知识产权在公司资本构成中的地位:由原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改为“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允许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等;股权分置改革已经取得重大进展;完善资本市场定价机制,强化对上市公司的市场约束,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功能;促进兼并重组、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上市公司做大做强;促进证券市场的创新和开放能力。
《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改有积极意义。首先,从理论上讲,这次修改是对证券法本身的一个完善,开创了我国证券监管和运作的一个新时代。它不是简单的对于文字的准确性等的修正,而是大刀阔斧的对其核心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不是简单修补,而是实现了真正意义上质的飞跃。具体从信息披露方面的事项而言,它的修改使得上市公司中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有了依据;从法律的层面进行了规范,也对规范证券市场起到了引导作用,对违规者起到了威慑作用。
其次,从实践上讲,这次证券法的修改,对加强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新法的确立,完善了证券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了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加强了对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份控制人在信息披露中的法律责任,有利于重振投资者的信心。这样,对于政府而言,就可以运用相关的法律对证券市场进行有力的及时的监管,保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转;对于广大的投资者而言,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的责任体系,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从根本上促进证券市场的良好发展。修订后的公司法在为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提供较为宽松条件的同时,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规定。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加快中小企业版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企业培训中心副主任 姜华
我们的企业为什么要选择资本市场?在决定是否上市之前,我们必须要问清楚自己一些问题。如:是否需要建立一个长期性融资平台,以便在需要的时候可以进行相关融资?是否不断会有新开发的、具有发展潜力的项目需要融资?是否需要借助提高知名度来进一步拓展市场?信用对企业的发展是否具有重要影响?是否需要吸引和保留优秀人才?是否希望通过改制上市使公司管理透明化、规范化?
弄清楚了这些问题之后,我们应该知道,资本市场有什么积极作用?的确,上市融资为成长期、成熟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构建方便、快捷的上市渠道。资本市场是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创新和发展的源动力,它为创新企业提供了资金和各种社会资源,使其迅速形成竞争优势;资本市场与风险投资相互联动的市场化选拔机制,为高科技产业的创新和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资本市场通过股权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了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大大缩短了科学技术与产业的距离;有利于企业树立品牌,提高企业形象,更有效地开拓市场;有利于企业进行资产并购与重组等资本运作。
资本市场推进了中小企业板的建设。具体表现在,它恢复了中小企业板的融资功能,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发行上市设立“绿色通道”;完善和落实了从严监管的基本原则,提高市场诚信与公平水平;推进上市准入制度创新,建立适应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优胜劣汰的退市机制,推进全流通机制下的交易与监管制度创新,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交易公平;积极落实与科技部等单位推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培育、筛选一批竞争力强、运作规范、成长性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上市后备资源。
在坚持推进资本市场的完善方面,要分步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在积极稳妥的基础上,配合相关机构进一步完善报价转让系统,提高报价转让系统的生命力和吸引力。改进报价转让系统的交易结算制度,增强股份转让的流动性;比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梳理报价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流程和方式;并探索报价转让系统的转版和再融资机制,使报价转让系统成为高新技术企业上市的“孵化器”。
股份转让试点 再拓融资新渠道
中国证券业协会金融创新部副主任 杨永本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是为解决STAQ和NET系统历史遗留问题公司的股份流通问题而设立,于2001年7月开始运行。2001年12月开始,退市公司的股份通过代办系统转让。它是一个以证券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契约为基础,依托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的技术系统,以证券公司代理买卖挂牌公司股份为核心业务的股份转让平台。 截至2006年3月底,代办系统共有挂牌公司42家,挂牌股票46只,投资者开户数约37万户,自设立以来累计成交18.8亿股,累计成交金额52.6亿元。目前共有16家证券公司1023家营业部,可为投资者提供股份转让服务。
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是为了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关于推进中关村园区未上市高新企业股权流通试点工作的要求。它首先为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提供了一个有序的转让股份服务平台;为科技含量较高、自主创新能力较强的园区中小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创造条件;有利于创业资本退出机制的完善,满足多元化的投融资需求,增强园区企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它更是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探索和完善统一监管下的股份转让制度的一项积极尝试。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的试行成功,将有效推进股份报价转让系统在全国其它园区顺利推广。可以预见的是,将非上市股份企业与代办股份系统相对接,有利于对这类公司的发行、流通、信息披露,以及今后的转板、融资条件的确定等进行全面监督,有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非上市企业交易的大市场。而按照“国九条”提出的将代办转让系统建设成为“统一监管下的全国性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的要求,它也是非上市企业股票交易市场的最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