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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名词解释
发布时间:2007/3/13  浏览次数:4360 次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物权:是对物的权利。这里所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和动产。物权是一种财产权,财产权是直接体现经济利益夺权利,财产权主要有物权、债权、继承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财产可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物权是对有形财产的权利,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是调整有形财产关系的法律。

   所有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或者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人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地役权:指在法律规定的相邻关系之外按照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依法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般抵押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占有: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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