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告 | ||||
发布时间:2008/5/8 浏览次数:2640 次 来源:西安市地方税务局网站 作者: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 ||||
西地税发〔2008〕123号 各分(县)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有关规定,我局将于近期在全市范围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将清算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项目报备:凡 二、清算范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对于(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以及省地税局规定的其他情况,由市地税局确定是否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三、清算自查:完成项目备案手续后,对于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或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将制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下称《通知书》),取得《通知书》一月内,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及其他相关规定,自行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款,并履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手续。 四、税款清算:纳税人进行清算自查并履行纳税申报后,市地税局将统一组织,安排对应清算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算并按照清算结果补征税款或者退还多缴税款。 五、清算业务培训:为使纳税人正确理解相关政策及规定,帮助纳税人自行进行税款计算,市地税局将适时对纳税人开展清算培训工作,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清算工作开展过程中,地税部门将对项目报备情况同市房屋管理局提供数据进行比对,对于逾期未办理项目报备手续或未按照相关规定依法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进行处理,对于纳税人偷逃税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对相关要求有疑问的,可向地税机关进行咨询,咨询电话:12366 特此通告。 附件: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登记表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相关概念 一、什么是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按照规定的税率计征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从 二、土地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如何规定的? 土地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三、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如何规定的?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征收。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条例》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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