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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取消病种限制 西安困难群众昨起可申请
发布时间:2008/11/19  浏览次数:2559 次  来源:西安新闻网  作者:西安新闻网


  (记者 程慧) 记者昨日从西安市民政局获悉,为确保困难患病群众得到及时救助,今年起我市医疗救助取消病种限制,困难群众凡住院即可获医疗救助。

  此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区县政府认定的其他生活困难群众。市民政局低保处处长王子金介绍,目前医疗救助范围已由城6区扩大到13区县,救助对象也由最初的城市低保对象覆盖到城乡困难群众。

  今年起,我市将取消定点医院和34种救助病种限制,医疗救助主要保障住院救助和慢性病日常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凡是住院即可给予救助。慢性阻塞性肺病、糖尿病及糖尿病合并症、慢性肝炎、高血压(II期以上,含II期)、高脂血症、心()血管疾病合并症、活动性肺结核、严重风湿性关节炎、恶性肿瘤晚期、严重支气管哮喘、冠心病等慢性疾病目前都包括在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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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至今全市共救助343314人次,发放救助金3069.45万元,资助了301836人次参加了新农村合作医疗,帮助近15万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住院16569人,发放资金2287.18万元;慢性病43273人,发放资金1705.8万元;资助参合375334人次,支出375.334万元。

  1291万元医疗救助金已下拨区县

  困难群众昨起可申请救助

  本报讯 (记者 程慧) 我市今年医疗救助工作集中办理昨起开始,市财政和民政部门已将1291万元医疗救助金下拨区县,符合条件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等困难群众可申请办理。

  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金由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市民政局提醒,需救助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可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对上述资料进行初审,经群众评议、公示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有关申请材料审核后,报区县民政部门复核;区县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组成城市医疗救助审批小组,共同负责医疗救助的审批工作。

  申请办理需要提交如下材料:书面申请书;西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西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保险或在有关部门已报销的医疗费用凭证;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票据和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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