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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新法规五一起实施 劳动争议仲裁今后不收费
发布时间:2008/5/4  浏览次数:2092 次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刘兢

5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等一批新法律法规正式施行,它们与老百姓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值得关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申请仲裁时效延长到一年
   
有关人士表示,新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大亮点在于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将申请仲裁时效延长到一年、部分案件一裁终局
   
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雷西萍主任对此评价说,此法的颁布是对《劳动法》的延伸,从某种意义上说,进一步加大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虽然新法规定51起免收仲裁费,但记者昨日采访时,也有市民提出,此前已受理但尚未开庭的案件,是否也应属于免收之列。
  对此有关专家解释,在新法实施之前,即51已受理未审结的案件,仍要依照规定收取仲裁费。新法实际上是鼓励劳动者更积极地维护权益,估计五一后会出现一个申请仲裁的高峰。
  新法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新法还规定,如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此类小额案件一裁终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对此类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
  除行政机关对外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依法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获得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企业污染应急预案须公开
  51日起开始实施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环保部门和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
  国家鼓励企业环境信息的公开,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属必须公开之列。
  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环保部门举报;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环保部门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鼓励企业标示营养标签
  此规范的出台,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面对众多食品,消费者能有自己的选择权、消费权。雷西萍说。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要求在我国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示营养标签时,应当符合《规范》规定,国家鼓励食品企业对其生产的产品标示营养标签。届时,卫生部将根据《规范》实施情况和消费者健康需求,来确定强制进行营养标示的食品品种、营养成分及实施时间。《规范》规定,食品企业标示食品营养成分、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应首先标示能量和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4种核心营养素及其含量。《规范》强调,营养标签的标示不得虚假和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任何产品标签不能明示或暗示治疗疾病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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